丹阳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施行

2008-11-06 07:59:39 镇江日报
朱亚明 史惠铭
    金山网讯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近日,丹阳市开始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条例》鼓励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根据《条例》
规定,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将不颁发施工许可证;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将承担民事责任。  (朱亚明 史惠铭)

 

 

 


(编辑: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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