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成本让知识产权保护道路漫漫

2008-11-07 08:39:49 京江晚报
获赔2500元,花了4500元
维权成本让知识产权保护道路漫漫



  金山网讯 日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年初受理的30宗著名音乐人状告盗版制作商、销售商系列案件已全部审结。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广东新田园唱片有限公司等承担侵权责任,每首
歌赔偿权利人2500元。

  权利申请人得到了赔偿值得高兴,可一算维权成本,几乎没几个权利人笑得出来。

  算一算经济账:

  获赔抵不上维权成本

  在与镇江中院民三庭的交流会上,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常务副会长许学江提出,目前对盗版商的惩罚力度仍显不够,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过少,加上维权费用较高,使得反盗版维权工作迟滞,维权之路非常艰难。

  许学江说,反盗版维权的具体工作有:调查、取证、委托律师代理调解或诉讼。他给记者算了一下:一场维权官司,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调查取证及律师开庭的差旅费1500元,仅这几项费用就达4500元。再加上有些判决,还要原告承担部分诉讼费。而这次审结的关牧村诉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侵权案,“一宗案件维权一首歌,权利人仅获赔2500元。”

  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法务部主任魏晓雯说:与获赔的金额相比,这等于是“找回了一只羊,却又丢了一头牛,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法官如是说:

  判决金额不算太低

  镇江中院民三庭庭长易小辉说,法院将按照保护在先权益原则、维护经济秩序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谈到获赔金额与维权成本之间的矛盾,易庭长说,要考虑到区域的平衡,与全国同类判决案件相比,我市的判决金额不算太低。

  易庭长向记者介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例如此次受理的歌曲侵权案,首先,侵权的时间决定了过错的程度;歌曲是偶尔在线播放,还是下载扩散传播;歌曲是用于商业盈利还是用于公益用途;歌曲创作的时间以及目前流行的程度,都是法官审理判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知识产权保护:

  路漫漫其修远兮

  市中院副院长顾其荣向记者介绍,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2年成立知识产权庭以来,逐渐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力度,以法律的形式使侵权行为受到惩罚、创新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创新成果得到尊重、知识财富受到保护,有效维护了智力成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了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打击盗版市场、维护知识产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把利剑。随着宣传的深入和立法的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将做得更好。

  (通讯员 王评 山亭 记者 李恒 笪伟)

 

 

 

(编辑: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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