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后反悔拒绝履约 卖房人打输官

2008-11-15 08:55:13 京江晚报
    金山网讯 出售房屋后夫妻反悔,以没和共有人商量为由拒绝履约,购房人为此起诉到法院。日前,开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本想毁约的夫妇被判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林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而林某则是新区一套房屋的产权人。2008年2月,林某与蒋某签订协议,约定
将该房屋以18.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蒋某先行支付2万元预付金,待林某交房时另行交付剩余房款,林某应协助蒋某办好房屋过户手续。随后,蒋某依约按时支付了房屋预付金,迁入房屋后又支付了剩余房款,并且将房屋进行了装潢,林某也将房屋产权证书及身份证交给了蒋某。不料蒋某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林某以出卖房屋事宜未经房屋共有人(丈夫王某)同意为由,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导致蒋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蒋某为此将林某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王某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主张蒋某与林某签订的上述协议未经其同意,属于无效协议。

  办案法官向记者介绍,基于《民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蒋某购买了房屋并装潢且迁入。林某是涉案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属于善意买卖房屋,因此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第三人王某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买受人蒋某。

  (陈萍萍 笪伟)(编辑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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