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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收入归物业?  法院判决此约定无效

发布时间:2010-09-02 07:28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镇江新闻网讯 本报最近报道了竹林山庄物业公司状告业主不交物业费后,部分业主又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称两者间签订的合同其中有一条无效。最近,京口区人民法院对业主状告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官司进行了宣判,其中关于停车费收费补贴的条款被宣布无效。

服务协议起争议

2008年8月,竹林山庄业委会与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除约定物业公司按正常面积收取物管费外,在协议第十三条中约定:“甲方(业委会)委托乙方(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内的机动车辆实施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待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所收费用的使用和所有经营创收应全额补贴物业企业。”原告业主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第十三条无效;物业公司公开小区停车费及其他公共设施经营收入明细;要求以上所有收入归全体业主;诉讼费由开源物业承担。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在法庭答辩称,物业管理协议第十三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真正实际履行,而是按照补充协议来履行的,补充协议将停车费按三三四比例划分,即三成提交业委会日常办公开支,三成弥补物业服务收入不足,四成用作小区维修。因此物业公司实际拿到只有三成。考虑到新的物业公司将一期范围容纳进去,势必要进行维修改造,经业委会同意并公示后,将停车费收入划给物业公司,用于弥补物业管理。协议的目的都是从更好地为小区居民服务出发,而且后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收费进行了重新分配,并未将全部收入弥补物业公司。

被告很委屈但表示理解

8月18日,京口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人将业主提供的小区内车位出租,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的决定使用。此案中,两被告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损害了竹林山庄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条属无效条款,双方应依法另行修订该条款。

对于被判定无效条款,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公司都很委屈,业委会主任叶春认为,第十三条本身也只是说停车费收入全额补贴物业企业,而并不是说收入归物业公司所有,后来的补充协议本身也否定了这一条。可能在此条的表达上还不完整,因此引起争议。虽然有想法,但他们对法院判决表示理解,毕竟都是为了小区业主的利益。即使补充协议上的三成归业委会开支用,事实上业委会也没有用一分钱,大部分仍用于小区,希望小区业主能从尊重事实、尊重结果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开源物业竹林山庄小区管理处的主任邰春志也认为,事实上第十三条一直以来都只是虚设,真正执行的是补充协议,就补充协议规定的停车费三成弥补物业公司来说,还不能补足当初降低物管费的损失。不过这事也是个教训,当初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应该及时修订第十三条,使其更严谨,避免误解。

用法律手段维权是好事

针对业主和业委会、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在政府法律部门工作的业主邵先生说,要正确地看待这起官司,这是件好事,大家要理解原告,不管谁起诉谁,但理越说越清,法越辩越明,通过起诉也是一种解决双方争端的好方式。王学剑律师认为,通过此案可以给我们带来一点启示。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物业公司是受业主的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只有理顺了这种关系,找准了定位,才能促进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良性循环,更好地为业主服务。此案的判决,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也并非是一件坏事。相反,可以使物业公司不断总结经验,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业主也应当帮助、配合物业公司管理好自己的家园。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案就是一件“家务事”,能够得以解决,物业公司和业主都应当尊重司法。 (记者 陶春)

(作者:  责任编辑: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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