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施行,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增强。但由于部分职工对法律认识上存在误区,非理性维权案件大幅增长,三成劳动争议案劳动者诉求未获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有关人士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维权问题上一定要理性,千万别“冲动”行事,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今年4月,胡某经人介绍到我市一公司做装卸工,在一名代理人怂恿下,仅仅工作了1个月零7天就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提出涉及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加班工资、双倍工资补偿金、精神赔偿等7项仲裁请求达1.8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双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作,但公司为胡某缴纳了1个月社保费。仲裁委在多次调解无效后裁定,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在一个月后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其双倍工资(7天共309元),扣除胡某个人应承担169元社会保险费,该公司需支付胡某140元,其他请求则均因不符合事实及请求不当未获支持。胡某拿到裁决书后懊恼不已:自己不理性的行为,不仅丢掉了工作,而且还支付了代理人800元代理费,一场“官司”下来,不仅没得到期望中的“好处”,反而倒贴660元。
职工张某是某公司水电工,在一次施工过程中受伤,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该公司主动与张某进行商谈,最终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工伤待遇等达成一致,并共同到仲裁委请求下达仲裁调解书,约定在收到补偿款项后,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全部结束,其今后不得再向单位提出任何要求。双方签收调解书之日,公司就一次性全部兑现了调解书内容。但事隔1个月后,张某认为单位当时给予补偿金少计算了两年,要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付其两个月经济补偿金。对此,仲裁委认为,张某具有行为能力,自己同意并请求仲裁委员会下达调解书,应属真实意愿的体现,且该调解书并无明显有失公平。仲裁委根据“一事不两理”原则,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有关人士表示,上述案例并非个案。据统计,这类不根据事实就提请劳动人事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占受案总数三成。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误区,忽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劳动人事争议诉讼为“零成本”,不存在败诉所负担的经济损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没有经济负担,不少人有“不提白不提”的想法。此外,也存在少数公民代理人为赚取高额代理费,有意引诱当事人接受风险代理,盲目提高劳动者心理预期,造成上述不依据事实合理维权的怪象。
这位人士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依法申诉、理性维权;注意申请仲裁的时效性,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在争议产生后要积极与用人单位诚恳沟通,及时维权;注重证据材料的收集,劳动者负有举证的责任,提起仲裁时要围绕诉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协助仲裁机构维权。(戴军章 胡建文 姜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