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两年货未到 上网查询还在库 物流公司说“货丢失了”
镇江新闻网讯 两年前从徐州购买了一批货,交天地华宇物流公司运输到丹阳。两年多过去了,货还没到,但登录天地华宇物流网站却分明看到此货还在库,可丹阳后巷的物流公司却说货丢了。货主镇江新区姚桥镇人张荣华两年多来为这批货伤透脑筋。
张荣华向记者反映,2008年1月27日,他从徐州购买了价值7000多元的电器配件后,分两件从天地华宇物流徐州七分公司托运到丹阳后巷镇的常州八分公司,并签订了运输合同。可是几天后,张荣华到后巷去提货时,却怎么也提不到货,公司开始说货未到,后来又说货丢了,再后来说按合同赔偿。但是张荣华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上,保价费一件只有1元,如果赔偿,一件货只能赔偿300元,与他的货物价值相差巨大,张荣华不接受。两年多来,张荣华经过漫长索赔,先后到八分公司、华东片区主管公司等地交涉、反映并递交材料,但一直追不回货物。张荣华告诉记者,他的货有可能并未丢失,而是在某个环节上被私吞了,因为这批货价值7000多元,而赔偿两件只有600元。另一个证据是,他在天地华宇物流网上输入货物运单号后,他的货还显示在库。
日前,记者在张荣华带领下来到了丹阳后巷的天地华宇物流,自称叫曹亮的业务员告诉记者,张荣华是从徐州发的货,但货在上海中转后并未到达他们这里。没有装车,所以只会显示在库,这也是系统设定。2008年至今未收到,说明丢失了,他们也没办法,只能按合同约定赔偿。而每件赔偿300元,货主却不同意,因此一直拖到现在。记者提出,当初为何只投了1元的保价费?张荣华说,徐州公司告诉他,他们是集装箱运输,不会丢失的,所以按他们的意思投保了1元。而曹亮称,这是不可能的,天地华宇是全国知名大公司,每个业务员上岗都经过培训,询问客户如何保值是必须的程序。曹亮也承认,客户货物丢了,是他们的责任,他们并不推脱,但他们只能按合同约定赔偿。
近日,记者又与天地华宇集团一位对外沟通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随后用电子邮件给记者回复称:张先生于2008年1月27日委托天地华宇托运一票电器配件。该票货件在递送过程中不慎丢失。作为该票货物的承运方,天地华宇常州分公司对张先生所委托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深感抱歉和不安,并立即就赔偿事宜,同客户张先生进行沟通。根据双方当初签订的保价运输协议,天地华宇提出给予张先生相应赔偿。但是,张先生不接受这一赔偿方案。2010年8月12日,天地华宇常州分公司客服经理亲自到客户处与之当面沟通表示,尽管该笔运单已经超过2年有效追诉期,天地华宇还是会根据当时客户保价情况,对张先生给予相应赔偿,不过张先生依然不满意。
奇怪的是,记者采访至昨日发稿的十多天时间里,记者多次登录天地华宇网站,输入张荣华的货物运单号后,均显示在库。这位负责人又在电话中向记者解释,公司网站所以显示在库,是系统内的“异常仓库”,即当货物发生丢失、缺货、无货时都会进入这个“异常仓库”。如果货物正常流通,会是另外一种显示状态。
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剑律师认为,这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遗失,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关于保费1元的约定,很显然,运输合同的双方均明知它并不意味着这批货物的真正价值,该保费的约定其实应该是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金额。一旦货物遗失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这丝毫不影响托运人依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向承运人主张合同之债,或者依据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定,向承运人主张侵权之债。至于该笔运单已经超过2年有效追诉期的问题,这是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托运人自从货物交付托运之后,一直在主张交付货物,两年的时效并未超过。时效的规定是促使权利人及时主张自身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因此,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记者 陶春)